苗栗縣、台中市工程造價標準
苗栗縣工程造價標準
RC:5F↓、SC:3F↑ 5F↓ ㎡*5000
加強磚造、SC、RC:2F↓ ㎡*3900
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府行法字第○九二○○八七五八○號令發布
苗栗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
構造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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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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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價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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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骨五層以下、三層以上或鋼筋混凝土五層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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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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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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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骨或鋼筋混凝土六至十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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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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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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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骨或鋼筋混凝土十一至十五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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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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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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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骨或鋼筋混凝土十六至二十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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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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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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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骨或鋼筋混凝土二十一層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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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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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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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磚造、鋼骨或鋼筋混凝土二層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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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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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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磚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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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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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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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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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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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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磚木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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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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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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磚石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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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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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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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鐵造有牆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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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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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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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鐵造無牆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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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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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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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一、本工程造價標準係作為本府建設局收取建造規費及罰款之核算依據,其內容不包括水電及建築設備。
二、本表未列之工程項目,以實際施工所需之工程費為準。
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府授都建字第0991003545號函頒發,溯自99年12月25日 起生效
一、臺中市政府為規定本市建築物之造價計算,其標準如附表一。
二、雜項工作物之造價,應由建築師覈實估算,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定。
三、改制前之臺中縣轄區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一定金額工程造價標準,如附表二。
RC、SC、SRC:5F↓ ㎡*6200
附表一 建築物造價計算標準 計價單位:平方公尺
構造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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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價(新臺幣,單位: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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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鋼骨、鋼鐵或鋼筋(骨)混凝土造五層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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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二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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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鋼骨、鋼鐵或鋼筋(骨)混凝土造六至十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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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四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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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鋼骨、鋼鐵或鋼筋(骨)混凝土造十一層至十五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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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一、○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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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鋼骨、鋼鐵或鋼筋(骨)混凝土造十六層至二十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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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一、六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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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鋼骨、鋼鐵或鋼筋(骨)混凝土造二十一層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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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二、九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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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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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四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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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磚造、木造、磚木造或磚石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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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二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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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鋼鐵造無牆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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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四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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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平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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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臺幣七十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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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地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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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臺幣三十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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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 改制前之臺中縣轄區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一定金額工程造價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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